顶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再上浮20%,江西分时电价机
11月1日,江西省展开变革委发布再次揭露寻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告诉(寻求定见稿)》定见的公告。公告中提出顶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顶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自2022年1月1日起履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悉数履行分时电价。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选择履行均匀电价,即以当月购电价格为基数,各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上浮3分。选定后1年内坚持不变。
鼓舞工商业用户经过装备储能、展开归纳动力使用等方法下降顶峰时段用电负荷、添加低谷用电量,经过改动用电时段来下降用电本钱。
全文如下:
江西省展开变革委再次揭露寻求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告诉(寻求定见稿)》定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变革、完善电价构成机制的决议计划布置,充沛发挥分时电价信号效果,服务以新动力为主体的新式电力体系建造,促进动力绿色低碳展开,依据《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告诉》(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咱们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告诉(寻求定见稿)》,寻求相关部分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见。依据《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商场化变革的告诉》(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和反应定见,咱们进一步修正完善,现再次揭露寻求定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1月8日前,将定见主张经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法反应给江西省展开变革委价格办理处。邮箱:jxfgwsjc@163.com;邮递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告诉(再次寻求定见稿)
江西省展开变革委
2021年11月1日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告诉(再次寻求定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变革、完善电价构成机制的决议计划布置,充沛发挥分时电价信号效果,服务以新动力为主体的新式电力体系建造,促进动力绿色低碳展开,依据《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告诉》(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商场化变革的告诉》(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则,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履行规模。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含国家有专门规则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二)峰谷时段区分。依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时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区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天(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顶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他为平段。
2.夏日(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顶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他为平段。
3.其他时节(2-6、10-11月),16:00-22:00为顶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他为平段。
(三)分时电价规范。顶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顶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商场买卖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包含电能量买卖价格、输配电价)为基数起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加起浮。
二、其他事项
(一)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自2022年1月1日起履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悉数履行分时电价。
(二)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选择履行均匀电价,即以当月购电价格为基数,各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上浮3分。选定后1年内坚持不变。
(三)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施行方案>的告诉》(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则履行。
(四)鼓舞工商业用户经过装备储能、展开归纳动力使用等方法下降顶峰时段用电负荷、添加低谷用电量,经过改动用电时段来下降用电本钱。
(五)完善中长期商场买卖规则,辅导商场主体签定中长期买卖合一起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告诉规则的峰谷电价价差。商场买卖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构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此告诉规则的峰谷时段及起浮份额履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状况独自归集、独自反映。发生的盈亏鄙人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守时统筹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办理方针的联接协同,充沛发掘需求侧调理才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纳多种形式全面精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扬分时电价机制在保证电力安全供给、促进新动力消纳、提高体系运转功率等方面的重要效果,争夺各方了解支撑,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心,保证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施行。
(二)各地要亲近盯梢、动态把握分时电价机制履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履行或缩小履行规模,禁止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施行优惠电价。
(三)现行方针与本告诉不符的,以本告诉规则为准。原《江西省展开和变革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时节性电价施行办法的告诉》(赣发改商字[2005]972号)、《江西省展开和变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电网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的辅导定见(试行)>的告诉》(赣发改商价字[2011]2746号)以及独自批复的县级电网分时电价施行办法等文件一起废止。
来历:江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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