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制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清晰制止以任何方法进口固体废物。制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积、处置。概况如下:
关于全面制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经过,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处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联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止以任何方法进口固体废物。制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积、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中止受理和批阅约束进口类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请求;2020年已发放的约束进口类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运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含保税区、归纳保税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发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依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则进行处理。需出区进行储存、使用或许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处理部分处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展开保税修理和再制作事务单位出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则履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处理和法律信息同享的告诉》(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开展变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一起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开展变革委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4日 原标题:四部分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制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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