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锤定音!住建部清晰:“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归于转包!
在修建施工职业,母公司接受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状况层出不穷,该行为是否应确认为转包,在业界一向存在不同的说法和知道。
2017年,住建部曾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修建施工企业母公司接受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归于转包以及行政处分两年追溯期确认法令适用问题的定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以下简称《定见》)以为:
关于母公司接受修建工程后将所接受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归于转包的问题。结合修建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招标招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上述法令对建造工程转包的规则是清晰,这一问题归于法令履行问题,应当根据实践状况依法确认、处理。
2019年头,住建部官网印发《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确认查办处理方法》,清晰提出:
存在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含母公司接受修建工程后将所接受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景象)或个人施工的景象,应当确认为转包,本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起,《方法》也清晰了怎么确认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1、违法分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背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发包的行为。
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依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造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招标条件,约束、排挤潜在招标人或许招标人的;
建造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的。
2、转包: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含母公司接受修建工程后将所接受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景象)或个人施工的;
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未派驻项目担任人、技能担任人、质量处理担任人、安全处理担任人等首要处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担任人、技能担任人、质量处理担任人、安全处理担任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缔结劳动合同且没有树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联系,或派驻的项目担任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处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合同约好由承揽单位担任收购的首要修建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借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租借,或施工单位不能供给有关收购、租借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专业作业承揽人承揽的规模是承揽单位承揽的悉数工程,专业作业承揽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揽单位“处理费”之外的悉数工程价款的;
承揽单位经过采纳协作、联营、个人承揽等方法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的,但建造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在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揽单位的;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联系,或许承揽单位收到金钱后又将金钱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资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含参与招标、缔结合同、处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彼此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含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彼此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则的景象,有根据证明归于挂靠的。
原文如下: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关于印发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确认查办处理方法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厅,直辖市住宅和城乡建造(管)委,新疆出产建造兵团住宅和城乡建造局:
为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用遏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护修建市场秩序和建造工程首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拟定了《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确认查办处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在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修建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自动揭露)
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确认查办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确认、查办和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用遏止发包与承揽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修建市场秩序和修建工程首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施法令》等法令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修建施工企业母公司接受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归于转包以及行政处分两年追诉期确认法令适用问题的定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修建活动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修建工程,是指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三条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对全国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确认查办作业实施一致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在其职责规模内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确认查办作业。
本方法所称的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详细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造单位与承揽单位应严厉依法签订合同,清晰两边权力、职责、职责,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背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法发包:
(一)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依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造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招标条件,约束、排挤潜在招标人或许招标人的;
(五)建造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的。
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转包,但有根据证明归于挂靠或许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外:
(一)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含母公司接受修建工程后将所接受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景象)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未派驻项目担任人、技能担任人、质量处理担任人、安全处理担任人等首要处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担任人、技能担任人、质量处理担任人、安全处理担任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缔结劳动合同且没有树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联系,或派驻的项目担任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处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好由承揽单位担任收购的首要修建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借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租借,或施工单位不能供给有关收购、租借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揽人承揽的规模是承揽单位承揽的悉数工程,专业作业承揽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揽单位“处理费”之外的悉数工程价款的;
(六)承揽单位经过采纳协作、联营、个人承揽等方法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的,但建造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在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揽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联系,或许承揽单位收到金钱后又将金钱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资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好或许在项目实践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处理的,而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处理费或许其他相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方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含参与招标、缔结合同、处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彼此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含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彼此借用的;
(三)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则的景象,有根据证明归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违背法令法规规则,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法分包:
(一)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揽单位或专业承揽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将施工总承揽合同规模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在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揽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首要修建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首要周转资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进行告发。
接到告发的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受理、查询、确认和处理,除无法奉告告发人的状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办成果奉告告发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裁定组织、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分转交或移交的触及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工程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主张或相关案子的头绪或根据,应当依法受理、查询、确认和处理,并把处理成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交组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询,依照本方法进行确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建造单位存在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违法发包景象的处分:
1.根据本方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则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第五十四条规则进行处分;
2.根据本方法第六条(三)项规则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施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进行处分;
3.根据本方法第六条(四)项规则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施法令》第六十三条规则进行处分。
4.根据本方法第六条(五)项规则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第五十五条规则进行处分。
5.建造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许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认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对悉数或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一起将建造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奉告其上级主管部分及纪检监察部分,并主张对建造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确认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七条、《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第六十二条规则进行处分。
(三)对确认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和《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第六十条规则进行处分。
(四)对确认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六条、《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第六十一条规则进行处分。
(五)对建造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施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分。
(六)对确认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约束其参与工程招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意资质规范条件进行核对,对达不到资质规范要求的期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批阅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产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照情节严重景象给予处分。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产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依照情节严重景象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追溯期限,应当依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则,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修建工程竣工检验之日起核算;合同工程量未悉数完结而免除或停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免除或停止之日起核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将查办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分成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一起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在全国修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方法履行。省级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可结合本地实践,根据本方法拟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中施工总承揽单位、专业承揽单位均指直接接受建造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接受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揽单位包含施工总承揽单位、专业承揽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住宅和城乡建造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修建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认查办处理方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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