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被诉专利侵权 进军“生物降解塑料”遇波折
正在谋求向生物可降解塑料领域转型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却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陷入一场诉讼,该诉讼是否拖累正在建设的PBAT项目,引发市场关注。
5月7日,瑞丰高材就该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公告内容显示,公司于4月30日收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中,原告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认为瑞丰高材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友”)侵犯其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秘密,要求上海聚友及瑞丰高材停止侵害,并赔偿合计6000万元。
对此,瑞丰高材证券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情况以公告为准,若有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记者分析称:“如果未来原告胜诉,需要两被告进行相关赔偿,那么赔偿的比例会根据法院确定的侵权责任大小来进行分摊。不过,如果瑞丰高材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其同上海聚友所签订的合同中又有相关豁免内容,则有可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进军PBAT
瑞丰高材是一家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的材料行业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为PVC助剂。2020年,公司13亿元的营收中来自PVC助剂的收入占比逾99%。
不过,随着2020年以来各部委及地方陆续出台限塑、禁塑及一系列支持生物可降解塑料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瑞丰高材顺势谋求向生物可降解塑料领域转型。
2020年7月,瑞丰高材发行3.4亿元可转债,除0.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剩余3.2亿元全部用于“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的PBAT(属于热塑性生物降解塑料,是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共聚物)项目”。
在上述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的PBAT项目尚未建成投产的情况下,当年10月,瑞丰高材再次发布公告称,拟与上海聚友就年产30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于2020年末联合发布的《中国塑料的环境足迹评估》报告显示,生物降解塑料是可降解塑料中的一种,相对于传统塑料而言,其同时立足于塑料垃圾滞留困境与资源耗竭问题,寻求来自社会经济系统的末端处置方案,以及来自自然经济系统的资源耗竭解决方案。
该报告内容显示,生物降解塑料包括多个种类,其中的PBAT(热塑性可降解塑料)成膜性能良好,是替代传统塑料中最富技术优势、成本优势的可降解塑料品类。
瑞丰高材在相关公告中表示,PBAT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是当前应用最好的降解材料之一,公司在做好原PVC加工助剂和抗冲改性剂的基础上,积极谋求向生物可降解塑料行业转型。公司将通过规划扩产该项目,进一步提高未来PBAT产品的产能。
瑞丰高材2020年年报显示,除上述30万吨PBAT项目合作意向外,公司目前的PBAT相关项目分别为在建的“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一期)项目”和拟建的“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二期)项目”。
2020年年报中,瑞丰高材方面总结道,在面对疫情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不利影响下,公司一方面保证生产有序稳定、聚焦主营业务,另一方面推动6万吨PBAT生物降解塑料项目建设,并积极布局降解塑料行业,培育新的增长点。
纠纷缘起技术转让
其实,对瑞丰高材而言,PBAT是全新的细分领域,公司在相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并无经验和积累。
近期,瑞丰高材在对深交所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表示,上述6万吨PBAT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及相应的专业生产设备主要来源于上海聚友。
事实上,早在2020年3月,瑞丰高材同上海聚友签订了一份金额8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内容显示,上海聚友向瑞丰高材转让相关技术和设备,同时承诺提供的专有技术、专有设备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存在任何侵权;如果产生工艺包括权利、专有设备、知识产权的纠纷,一切责任由上海聚友承担。
但该技术转让成了中科启程发起诉讼的源头。
中科启程方面表示,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申请了“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 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3.X)的专利,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
同时,中科院理化所对可降解塑料进行了产业化研究,在上述专利的构思下形成技术秘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之后,中科院理化所将其上述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中科启程。
中科启程方面认为,上海聚友为瑞丰高材设计、建设的生产线,使用了与其专利相同的技术,构成了专利侵权。
中科启程方面还认为,上海聚友在2006年和2009年与中科院理化所合作的浙江鑫富、山东汇盈项目中接触并知晓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而上海聚友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允许瑞丰高材使用。“上海聚友和瑞丰高材侵犯其专有技术秘密。”
因此,中科启程通过一纸诉讼,将上海聚友(第一被告)和瑞丰高材(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相关侵害,并赔偿合计6000万元等。
瑞丰高材方面表示,目前与上海聚友进行了沟通,也与中科启程取得了联系,将尽快探讨涉诉纠纷的处理方案,以消除纠纷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于同中科启程方面的沟通进展,瑞丰高材证券部人士表示暂不方便透露,如有进展将会及时进行披露。
拖累在建项目?
瑞丰高材方面表示,在与上海聚友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时,未获悉任何上海聚友侵害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信息,且正常与上海聚友签约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存在任何侵害中科启程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主观故意行为。
对此,夏海龙表示:“类似的责任豁免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此次涉及的专利侵权,即使上海聚友表示其专利没有问题,瑞丰高材也需要了解其相关的证明,如通过网站进行查询、查看完整的授权文件等。所以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但瑞丰高材并不能免除其合理、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对于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区别,夏海龙表示,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不同的,申请专利过程中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法等内容是需要公开的,使用专利的本质是“用公开换保护”;商业秘密不需要申请,商业秘密属于只要不主动对外公开,任何人都无权知道的内容。
“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原告需要进行举证,且举证责任是较重的。”夏海龙进一步表示,原告需要证明对方确实是通过盗窃、派卧底、员工泄密等非法手段获得相关商业秘密,有类似证明泄密的证据原告才会有主动权。
一位专利行业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在整个知识产权板块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对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技巧,她提到,为防止被“模仿”,一些“老道”的企业会在写专利时就将核心的点隐藏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瑞丰高材方面向记者表示,上述“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一期)项目”的相关技术也来自上海聚友,且该项目目前在正常建设,并未因此次纠纷停工。
至于诉讼中的“要求停止侵害”是否会导致瑞丰高材在建的6万吨PBAT项目停工,夏海龙表示:“原告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对方停止相关侵害。假如原告的证据比较充分,法院也认为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为防止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有可能会同意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强制相关项目停工。”
夏海龙认为,法院是否会强制相关项目停工,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过程中,法院会综合原告的一些证据来看相关诉求是否合理,同时结合被告的抗辩内容,然后做出判断。在许多类似的侵权案件中,在案件审结之前,为了防止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提前采取强制措施禁止被告涉嫌侵害的行为。
上述专利行业人士还提到:“知识产权其实也是企业竞争和进行商业布局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大企业对知识产权领域是比较重视的,但小企业的目光还更多停留在专利对政府补助的影响上,并未完全意识到专利可以是商业竞争中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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