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获奖5万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改善南宁市生态环境质量,近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南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自2021年3月30日实施,有效期5年。
随着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不断增强,近年来,南宁市坚持铁腕治污,查处了一大批环境违法行为。但在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由于利益驱使和监管趋严,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原有的《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上与操作程序上存在一些不足。对此,对原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需要。
根据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确定影响等级,并区分重大事项和较大事项类别,予以相对应的奖励。如,一级影响等级,罚款100万元以上,或犯污染环境罪的,可最高奖励5万元。此外,举报人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150%确定奖金。
举报过程严格保密。在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有关情况。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举报内容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灌注、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十吨以上;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7.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事项和较大事项两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执法需要认定和明确。
■举报条件
1.发生在南宁市范围内。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或污染源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
4.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5.相关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举报方式
2.网络举报: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民互动栏目
3.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公室;邮编: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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