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回头看”,深入排查治理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到2023年底,补齐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尾矿库突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尾矿库污染物排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指出,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措施不完善、污染治理不全面等问题,一些尾矿库污染问题仍较突出。
在尾矿库治理方面,《通知》针对不同治理阶段的尾矿库分别提出了相应处置举措。其中,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全面开展污染防治成效复核,核查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找准污染问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对已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正在治理的尾矿库,结合污染问题排查对污染防治方案查漏补缺,实现应治尽治。对尚未完成污染防治方案编制的尾矿库,加快推进方案编制及污染治理。对不需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尾矿库,进一步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外,对照警示片披露的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防治要求,重点对尾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渗滤液等废水超标外排、地下水等环境监测不符合要求、尾矿排放管线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环境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治理。
《通知》明确,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环保准入关,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配套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除《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另有规定外,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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